为避免公众产生认知混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我司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就企业商标及字号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正式声明:
我司与其他使用 "启明" 或 "曙光" 字号的企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股权关联关系、母子公司关系或其他法律上的关联关系,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将我司与其他企业进行关联或混淆。
为捍卫品牌合法权益,坚守品牌商誉底线,针对任何恶意混淆主体、仿冒商标及企业字号、损害我司品牌形象的侵权行为,我司将采取包括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报案、新闻媒体、记者介入、舆论战、深挖并曝光企业及个人黑料(合法爆料、将审判权交给人民)在内的一切合法途径,穷尽所有法律手段坚决维权,依法追究侵权方全部法律责任,绝不姑息任何侵权行为。
本声明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作出:
关于法律适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26年6月26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我司于2026年2月1日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审查阶段适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声明引用2026年修订版条文,旨在与即将施行的新法律标准保持一致,相关法律原则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
"启明" 指代启明星(金星),相关文字记载渊源久远,属公共领域通用描述词汇,社会各行业大量市场主体单独用作字号、商标,单一文字不具备由单一主体独占使用的法律基础。该词汇广泛用于日常语言表达及各类商业标识中,系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通用称谓。
"曙光" 象征希望与光明,寓意积极美好,为大众熟知的通用表意词汇。该词汇同样广泛应用于各类商业场景及日常用语中,不具有单一主体独占使用的固有属性(单独二字无法由某一家企业排他独占)。
仅单一文字通用,不代表“启明曙光”文字组合、图文一体标识缺乏商标显著特征,商标近似、显著性判定以整体标识综合比对为准。
"启明曙光" 组合标识系我司独立创作完成,整体灵感源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将两个通用词汇进行创造性组合,形成具有独特含义和显著区分度的商业标识。
依据法律规定,"启明曙光" 组合标识虽由通用词汇构成,但经我司独创性组合后,整体结构、读音及含义均具有独特性和区分度,具备固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注册的法定条件。
"启明曙光" 配套图形设计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采用阴阳调和的太极理念,并将太极图暗藏于标识造型之中,宇宙万物均在这太极之中,体现了东方智慧与现代审美相结合的设计思路,具有独立的原创性和艺术性。
本品牌配套视觉图形,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我司完整享有在先著作权,任何未经许可复制、商用、篡改图形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整套图文标识形成一体化专属品牌体系,具备不可复制的独特识别性。
品牌整套视觉图形、文字字号均与创始人形成专属完整五行闭环,融合传统阴阳五行文化,实现人、名、标三位一体深度绑定,且该名称为创始人人生经历的四字浓缩,标志着创始人过去、现在、与未来的人生经历与志向,形成市面上无法复刻的专属品牌底层文化格局,因此天然具备唯一性(可提供人生经历完整时间线参考证明),与无可替代性。
我司 "启明曙光" 组合标识与任何单一词汇商标在整体结构、视觉效果及含义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
单独使用“启明”或“曙光”的文字标识,与我司“启明曙光”图文组合商标在整体结构、呼叫、视觉观感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标识,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来源混淆。
我司申请注册 "启明曙光" 商标系出于真实使用目的,符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未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在先合法权益,未违反诚信原则及商标法相关规定。
企业完全基于自身真实经营使用需求,不存在囤积商标、恶意抢注、损害第三方在先权利等违法情形,全程恪守商标法诚信原则,符合法定注册条件。
我司于2026年2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第42类(信息技术、网站、线上服务)“启明曙光”文字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90023853,当前处于商标法定审查流程,我司依法享有商标在先申请权益、在先使用权益。
并继续申请第35类广告相关商标
注:商标完整专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注册证书之日起正式取得,一切商标权利状态以国知局官方受理、公告、注册文件为准。
我司完整登记名称为:北京启明曙光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字号“启明曙光”经市场监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英文名:OrientDawn(东方破晓,具备域名使用证书)依法享有企业字号专用权,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保护。
依据上述规定,我司企业名称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具有合法效力。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侵害我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全部商标侵权、字号混淆、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司将采取全部法定合法维权途径,包括:
我司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如下法律规定,依法使用自有商标申请及企业名称,不实施任何混淆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我司依法享有 "启明曙光" 商标申请权及企业名称专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我司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启明曙光" 标识或进行其他可能导致公众混淆的行为。
针对侵犯我司企业名称权、实施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的,我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必要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声明仅供公众了解我司品牌相关事宜之用,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承诺或保证。本声明中涉及的商标申请状态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官方公告为准。我司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实际情况对本声明内容进行修改的权利,修改后的声明将通过我司官方渠道发布。
本声明的解释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官方公告为准。本声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下数据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数据库,检索日期:2026年7月6日。
经检索核实:北京市域范围内,字号含 "启明"(以启明开头、启明结尾)的在册企业共计 585 家;全国范围内,以 "启明" 二字起首的文字商标注册申请量超千件,覆盖全部 45 个商标分类。
由此可佐证:"启明" 属于大众通用公用词汇,市场主体大量、跨行业使用,不具备单一主体独占垄断的客观基础。
北京市范围内部分企业名称示例:
经检索核实:北京地区范围内,字号以 "曙光" 开头、字号末尾含 "曙光" 的在册企业预览记录合计 168 条;全国商标数据库中,以 "曙光" 二字起首的文字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众多,覆盖多类商品服务类别。
大量市场主体跨行业、跨主体使用含 "曙光" 字号与商标,足以佐证 "曙光" 属于社会通用描述词汇,不具备由单一企业独占使用的固有属性。
北京市范围内部分企业名称示例:
特此声明
(公司公章)
北京启明曙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6年7月7日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
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___
执业律所:____________
律所公章:
见证日期: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