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品牌相关事宜补充声明

启明曙光 Logo

为避免公众产生认知混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我司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就企业商标及字号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正式声明:

我司与其他使用 "启明" 或 "曙光" 字号的企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股权关联关系、母子公司关系或其他法律上的关联关系,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将我司与其他企业进行关联或混淆。

为捍卫品牌合法权益,坚守品牌商誉底线,针对任何恶意混淆主体、仿冒商标及企业字号、损害我司品牌形象的侵权行为,我司将采取包括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报案在内的一切合法途径,穷尽全部法律手段坚决维权,依法追究侵权方全部法律责任,绝不姑息任何侵权行为。

一、法律依据

本声明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作出:

关于法律适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26年6月26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我司于2026年2月1日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审查阶段适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声明引用2026年修订版条文,旨在与即将施行的新法律标准保持一致,相关法律原则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

二、关于 "启明" 与 "曙光" 的词汇属性

2.1 "启明" 词汇释义

"启明" 指代启明星(金星),相关文字记载渊源久远,属公共领域通用词汇,不具备专属独占属性。该词汇广泛用于日常语言表达及各类商业标识中,系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通用称谓。

2.2 "曙光" 词汇释义

"曙光" 象征希望与光明,寓意积极美好,为大众熟知的通用表意词汇。该词汇同样广泛应用于各类商业场景及日常用语中,不具有单一主体独占使用的固有属性。

三、关于组合标识 "启明曙光" 及配套图形的法律属性

3.1 组合商标的显著性

"启明曙光" 组合标识系我司独立创作完成,整体灵感源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将两个通用词汇进行创造性组合,形成具有独特含义和显著区分度的商业标识。

法律条文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启明曙光" 组合标识虽由通用词汇构成,但经我司独创性组合后,整体结构、读音及含义均具有独特性和区分度,具备固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注册的法定条件。

3.2 配套图形设计说明

"启明曙光" 配套图形设计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采用阴阳调和的太极理念,并将太极图暗藏于标识造型之中,宇宙万物均在这太极之中,体现了东方智慧与现代审美相结合的设计思路,具有独立的原创性和艺术性。

品牌整套视觉图形、文字字号与创始人形成专属完整五行闭环,融合传统阴阳五行文化,实现人、名、标三位一体深度绑定,形成市面上无法复刻的专属品牌底层文化格局:

启:五行属木,本义开启、生发,木主创新、拓展、起步开拓

明:五行属水,日月相合,水主智慧、流量、人脉、流通商机

曙:五行属火,破晓朝阳,火主名气、曝光、热度、前景光明

光:五行属火,强光外放,强化传播、品牌影响力

王(姓氏):五行属土,大地之土,主根基、承载、稳重、底盘

瑞(名):五行属金,玉为土中金,金主财富、信誉、盈利、资源贵人

完整链条 金(瑞)→木(启)→水(明)→火(曙、光)→土(王)因此天生具备独特的构建巧思与不可替代性。

3.3 商标近似判定标准

法律条文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判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我司 "启明曙光" 组合标识与任何单一词汇商标在整体结构、视觉效果及含义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

3.4 正当注册依据

法律条文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合法权益,也不得故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行为。前款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

我司申请注册 "启明曙光" 商标系出于真实使用目的,符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未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在先合法权益,未违反诚信原则及商标法相关规定。

四、关于 "启明曙光" 商标注册情况

我司已于2026年2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 "启明曙光"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类别为第42类(网站服务类),申请号为:90023853(以商标局实际受理号为准)。目前该商标申请正在审查过程中。

五、关于企业名称及关联关系声明

我司全称为:北京启明曙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启明曙光,英文名称:OrientDawn。

法律条文引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

依据上述规定,我司企业名称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具有合法效力。

六、关于不正当竞争与法律保护的界定

法律条文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条: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我司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使用自有商标申请及企业名称,不实施任何混淆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七、权利保护声明

我司依法享有 "启明曙光" 商标申请权及企业名称专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我司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启明曙光" 标识或进行其他可能导致公众混淆的行为。

针对侵犯我司企业名称权、实施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的,我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必要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免责与效力条款

本声明仅供公众了解我司品牌相关事宜之用,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承诺或保证。本声明中涉及的商标申请状态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官方公告为准。我司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实际情况对本声明内容进行修改的权利,修改后的声明将通过我司官方渠道发布。

本声明的解释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官方公告为准。本声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录:品牌检索查询参考资料

数据来源

以下数据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数据库,检索日期:2026年7月6日。

检索结果

经检索核实:北京市域范围内,字号含 "启明"(以启明开头、启明结尾)的在册企业共计 585 家;全国范围内,以 "启明" 二字起首的文字商标注册申请量超千件,覆盖全部 45 个商标分类。

由此可佐证:"启明" 属于大众通用公用词汇,市场主体大量、跨行业使用,不具备单一主体独占垄断的客观基础。

北京市范围内部分企业名称示例:

经检索核实:北京地区范围内,字号以 "曙光" 开头、字号末尾含 "曙光" 的在册企业预览记录合计 168 条;全国商标数据库中,以 "曙光" 二字起首的文字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众多,覆盖多类商品服务类别。

大量市场主体跨行业、跨主体使用含 "曙光" 字号与商标,足以佐证 "曙光" 属于社会通用描述词汇,不具备由单一企业独占使用的固有属性。

北京市范围内部分企业名称示例:

特此声明




(公司公章)

北京启明曙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日期:2026年7月7日